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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7-28 20:20)    点击:247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备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委托的规定》(200291日)第88条,除以上外,还有债权人会议的费用;催收债务的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城厢镇支付的其他费用。法院可以预收破产案件受理费。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拨付。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才吃的终结破产程序。

二、共益债务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备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3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部分可以向管理人和相关人员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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