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保险合同的分割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0-07-14 00:00) 点击:405 |
离婚案件中保险合同的分割
离婚案件大都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众多种类的共同财产中,保险合同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存在,本文主要和大家谈一下,离婚中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在离婚时是应当进行分割的。但是由于保险的种类,具体分割是要根据不同保险的种类考虑如何分割。 1、人身保险 1.1 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的,以孩子为被保险人的;分割方式有两种:一是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一般来讲,就由抚养孩子的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来的保险利益归于孩子的。有些判例中法院观点认为这是夫妻对于孩子的一种赠与行为,属于孩子的财产,离婚时不应当进行分割。另一种是解除合同,双方都同意解除的,可以分割保险合同的退款或者现金价值;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一般情况下,同意继续履行的一方按照保险合同的退款金额或者现金价值折价补偿不同意的一方。 1.2 以夫或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分割方式有两种,一是解除合同,双方都同意解除,分割退保金额或者现金价值。另一种是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这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具体i情况而定,一般来讲,同意继续履行的一方按照离婚时保险合同已缴纳的保费金额或者现金价值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但要考虑的是保险合同的实际价值是未知的。 2、财产保险 2.1 对财产进行的保险合同,这类保险合同的分割要结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财产的具体情况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从而确定具体分割的方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保险合同的保费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的,是共同财产,保费金额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的,如果是对保费进行分割,是比较明确的,但是考虑到保险种类及保险目的,预期的利益以及保险合同的价值,很多时候保险合同的分割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当事人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当然法院对于此类的财产分割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王昭律师 20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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