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9-07 19:36) 点击:451 |
《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四 十二、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那么应当告知个人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而且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达到国家网信部门的要求。 另外,在我国境内收集的信息也不能随意的向境外提供,要达到我国网信部门的要求或批准,比如:苹果手机中的个人信息就不能随意传往境外。“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这一条也是针对新的国际形式制定的。 十三、对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加以明确保护。 “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我认为这对个人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固定证据有很重大的作用,并且赋予了个人自由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也可以要求更正、删除记录错误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无理拒绝个人行使其权利。 十四、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并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审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特殊情况要进行事先的评估并且记录。 十五、赋予个人信息保护部门一定的执法权 “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六、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某些行为最高可罚款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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