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实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既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有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分清这两种情况在债务承担时有利于分清各自责任。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法律规定: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第一种情况比较常见。所谓“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践中一般做语义解释,符合常理的解释。比如:赌债、吸毒的毒资都不属于共同债务,另外一方的个人使用也不属于共同债务,比如用于个人消费使用的。还有一种情况,一方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做生意了,也就是生产经营使用了,那么这种情况应当属于共同债务,因为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使用,那么债务也应当属于共同债务。 所以,区分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关键是,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使用。另外,不论是什么情况,如果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必要的证据是一定要提供的。证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也要根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