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依法具有价值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1-12-21 20:17) 点击:305 |
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依法具有价值 从我国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在原始社会阶段历经了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的发展,此后的社会发展历经从奴隶制社会到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男女平等的社会,但其实父系社会的影响一直还在,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男权”,随着男女平等的思想意识发展,女性权益早已经觉醒并且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看,也还存在这一些“男权至上”的不良风俗和意识,女性在某些方面还是弱势群体。 本次我们就从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方面谈论一下女性权益的法律价值和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从法律层面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法律的表述是“夫妻一方”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照顾家庭、生育子女而产生的全职太太是占大多数,女性因为具有生育能力,因此在生育照顾子女方面付出的一定是多于男性的。因此如果发生了离婚的情况,对于因为生育子女、照顾家庭而放弃了工作的全职太太是风险很大的事情,全职太太面临的着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民法典》的规定保护了全职太太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的案例中,法律对于补偿的金额经过综合考虑婚姻存续的时间、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强度和时间、另一方的收入等等情况后酌定补偿金额。全职太太因为生育子女、家务劳动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工作,全力辅助另一方工作,使丈夫在工作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家里的擦米油盐这样的生活琐事,全心投入到工作之中,这就是全职太太家务劳动的价值,我认为对于家庭的贡献而言是和丈夫一样的,甚至多过与丈夫。 希望丈夫们不要以为只有钱和物质才是衡量价值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对于那些蔑视全职太太的人,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和赚钱养家的丈夫是一样的!写这篇文章时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中,作者听到了一些价值观十分扭曲的言论,他们认为“某些人的行为只是为了钱”,但是作者想告诉这些价值观扭曲的人: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得到补偿是既符合道德伦理又符合法律规定,更加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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