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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在实践案例中的理解和应用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2-07-11 16:55)    点击:322

“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在实践案例中的理解和应用

“重大误解”是一种法定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相关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后,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对“重大误解”这一条款做出了变更,即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订立的合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笔者以为《民法典》的变更是在法理及实践基础上的优化。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而“重大误解”就是违背了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基于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生效的,行为人可因此撤销。但是若行为人要求变更,则可能会损害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利益,导致变更后的结果不符合法律公平的原则。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各地法院对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与看法基本一致。重大误解构成条件是1、行为人是因误解而做出了意思表示;2、这种误解是会产生损失的重大误解;3、行为人是因过失而产生的误解;4、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的重大误解。法院审理案件中会主要从这些方面去考量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但同时也会考虑在行为人真实意思保护与交易稳定之间的衡量。从《民法典》对重大误解规定的除斥期间为九十日,可以看出,法律对重大误解行为的保护对于在行为人真实意思保护与交易稳定之间的衡量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和利益衡量。毕竟从法律规定及法理角度来的,重大误解是因行为人自身失误造成的,关于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的规定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救济,但这种救济是相对的,有限的救济,应当考虑到交易稳定和法律的公平原则。

因此关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撤销权从立法上及法律实践上来看,都是兼顾了维护行为人利益、维护交易稳定及法律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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