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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忠诚协议”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8-08-30 10:39)    点击:905

浅谈“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婚姻关系中会存在的一种协议,是夫妻之间为了保证双方或一方对婚姻的忠诚而签订的协议。那么为什么叫“忠诚协议”?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忠诚协议”,当然在实践中“忠诚协议”具体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协议书、保证书、悔过书等等。这些“书”虽然名称不一样,但根据内容来看,都属于“忠诚协议”的一种而已。

     实践中会遇到许多人咨询“忠诚协议”或者想要律师帮忙起草“忠诚协议”。那么“忠诚协议”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个问题,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协议是否有效,是不一定的。也许有人会问,法律没有规定,那如果判断“忠诚协议”的效力?下面笔者将从“忠诚协议”效力如何判断及为什么这样判决的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忠诚协议的效力。

从笔者从业的经历来看,对于“忠诚协议”的认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法院审理也有不同。根据以往的案例,有些法院支持了,有些法院没有支持。目前,上海高院关于这个问题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即对于“忠诚协议”是不支持的。理由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律义务。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的协议,不能理解为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江苏高院对这个问题也有倾向性意见,但该意见给出了两种答案,即“忠诚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支持。但最高院至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是有不同理解和判断的。可能许多法官也有不同观点及态度。

二、“忠诚协议”法律解读。

   1、如果认定“忠诚协议”有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而言,“忠诚协议”要求夫妻的一方或双方相互忠实于对方,这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是双方在自愿签订的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切条件,应属有效。婚姻法是特别法,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应当首先适用婚姻法,但关于“忠诚协议”婚姻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时就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显然不应当适应于婚姻纠纷案件中。而且,《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协议不适应本法。有人提出过适用《侵权责任法》但是,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这样一种权利。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完全可以为“忠诚协议”的适用找到法律依据。

2、如果认定“忠诚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 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将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可诉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法定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上诉的损害赔偿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并没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因此“忠诚协议”不符合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情形之中。由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忠诚协议”是不可诉的,是不符合法定的损害赔偿情形的。因此“忠诚协议”的生效没有法律依据。

三、“忠诚协议”在实践中的效力问题。

上面已经说过,在实践中,因为没有全国的同意规定,所以各地法院有不同理解和判决。全国第一例支持“忠诚协议”的案件,是上海闵行区法院2003年的一份判决。但是,这个案件判决之后的同年,上海高院即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否定了闵行法院的判决。浙江省在2014年有一份判决,对赔偿金额作出了调整后支持了“忠诚协议”的赔偿条款。并且经过二审认定。上海法院自2003年以后的一些案例,是不予处理“忠诚协议”的,并且也是经过二审确认。还有很多法院对“忠诚协议”确认其效力,有些适当的调整了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笔者发现,“忠诚协议”一般是在发现了一方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后,另一方为了保护自己要求对方签订的协议,当然也有在结婚之初双方为了彼此约束签订的。但还是前一种情况比较多。在这里,笔者认为,“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角度刚刚已将说过,从社会实践较低而言,如果忠诚协议有效,那么是不是也会使婚姻的双方更加珍惜婚姻关系,不敢轻易的不忠实于婚姻,这样会不会更加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呢?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既然法律都规定,夫妻至今应当互相忠实,那么法律是不是更应该维护这最低的道德标准呢?可是,用法律来约束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否显得有些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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